魏江:科学监管平台企业,赋能数字经济发展

发布时间:2023-01-13来源:吴丹李浏览次数:309

数字经济是目前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最活跃、增长最快、影响最广泛的领域,数字平台企业在推动产业发展模式变革和赋能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作为数字经济发展先行省,浙江省自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以来,数字经济高速发展,位居全国省市前列。

浙江数字经济之所以能取得如此快速的发展,离不开科学且包容的政策,离不开各级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也离不开企业家的创新创业精神、探索冒险精神和开放学习精神。

然而,由于数字经济的隐私性、特殊性以及高发展性,数字平台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强制性跨界扩张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

作为数字经济大省,浙江对于数字经济的监管是否应该愈加严苛?监管政策是否应该更有力度地“一刀切”?这些问题引起了业界和学界的广泛讨论。

日前,浙江大学管理学院院长魏江于浙江日报刊发文章《科学监管平台企业,赋能数字经济发展》,阐述了对数字平台企业监管的看法:不如让竞争的“子弹”再飞一会!

《浙江日报》2022年12月5日08版

数字平台企业的竞争格局有何特征?

要想科学地做好“监管”这件事,首先就应该正确认识数字平台企业的产业组织发展规律。数字平台企业内部控制成本的快速下降,导致其外部边际效应快速提升,组织边界不断拓展,业务边界不断突破,引发了平台企业之间的激烈市场争夺,快速形成了多寡头竞争的格局。

数字平台企业多寡头竞争格局的形成主要分为四种不同类型。首先是,通过数据要素锁定用户需求类型,这类数字平台企业通过“数据给养”算法,快速迭代持续锁定大量用户。对这类平台企业的监管要特别关注“没有价值观的算法”,防止出现平台内容低质化、审核机制欠缺规范等问题,引导平台企业建立正确的价值观、承担健康的社会责任。

第二是通过资本扩张锁定用户需求,而形成的多寡头结构。这类平台企业主要通过“烧钱”的形式,利用低价格优势和平台黏性来快速锁定用户需求。因此,监管方法上既要防止其资金链断裂而给经济系统带来的破坏,还要防止其对基层百姓生活的冲击、对社会稳定的威胁。

第三是利用数据要素封锁上下游渠道而形成的多寡头结构。这类平台企业以“二选一”等手段来锁定供应商渠道和下游需求者渠道实现快速扩张。要高度重视它们对上下游企业经济利益的侵犯,防止构筑市场进入壁垒,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

最后是利用资本限制供给渠道多样性类型,而形成的多寡头结构。这类平台企业依靠其巨大的融资能力和资本实力,通过大量并购行为来消除竞争对手或控制上下游企业。对这类平台的监管要聚焦其资本扩张垄断对产业创新的破坏,保护上下游企业的创新活力,避免垄断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

多寡头竞争格局因何形成?在科学认识数字平台企业的竞争格局的基础上,更应该理性审视数字平台企业多寡头竞争格局形成的原因,认清其合理性、必然性以及挑战性,为制定科学监管政策提供理论和事实支持。

首先,数字技术正在改变经济全球化格局,数字平台企业的创新发展已成为我国实现技术追赶、提高市场控制力的突破口,平台企业已渗透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越来越承担起产业基础设施的功能。

其次,数字平台企业多寡头竞争的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它们面临快速技术变革、高度市场竞争挑战时,能够汇聚创新资源开展协同创新、开放创新,这样不但不会让平台企业和参与者的创新活力受损,反而可能成为生态开放创新的催化剂。这种生态型寡头企业之间的竞争有利于促进跨界合作、扩大资源流动范围、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企业迭代创新。

然而,平台企业构筑的进入壁垒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客观上也带来市场秩序的混乱、资本无序扩张和平台对互补者的压榨行为,迫切需要完善现有制度和法律体系,规范和引导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数字平台企业多寡头竞争也具有一定的挑战性。由于数据具有隐秘性、产权不明晰等特征,平台企业日常经营所积累的数据资产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大量公民和社会敏感信息,一旦在采集、存储、处理、应用、流动和销毁等任一环节出现非法泄露和破坏,都会给公民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威胁。

监管数字平台企业,如何才能做到更科学?

理性认识数字平台企业的性质和内在发展规律,对于新生事物的发展应该给予丰富的探索空间和充分的包容,对企业的探索冒险精神要给予鼓励和支持。

坚持做到不吹毛求疵,不求全责备,不因噎废食,才能科学监管数字平台企业,助力数字经济发展。

提高评价标准的专有性和精准性

把握数字平台企业的责任边界

数字经济时代产业边界模糊化、竞争生态复杂化,导致传统监管标准和工具的适用性降低。因此,监管部门应提高数字平台企业垄断评价标准的专有性和精准性,科学把握数字平台企业的责任边界

因此,要根据不同垄断要素和垄断形式,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方面的法律规范;对于利用算法实施价格共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可能带来公共危害的红线行为必须严肃整治;明确平台企业作为“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引导平台企业通过自由裁量空间的筛选、生态系统文化的塑造等方式进行自我更新,实现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的协同提升。

完善事前监管模式和申报标准,

完善多主体协同的交叉监管模式

目前对平台经营者的集中申报审查主要标准为营业收入,忽视了数字平台企业多寡头格局形成的数据、资本两大要素基础,对平台垄断的隐秘性和多样性研究不足。

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以企业营业收入、用户数据存量、股权结构等多要素结合的事前申报标准;另一方面要强化监管执法的多主体参与,对平台竞争的数据合规与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业部门法律等进行交叉监管。

加快数字化监管能力建设

提高网络化、智能化和敏捷化水平

同时,加快数字化监管能力建设,注重监管工具创新,提高监管网络化、智能化和敏捷化水平。要谨慎使用高强度、毁灭性的监管政策,从保护平台企业的角度及时为平台企业提供可能的违法信息服务,避免违法行为的事实发生。

建议加快扩展数字监管工具箱,构建事前、事中与事后全流程的新型数字经济监管框架,形成监管闭环和“大监管”格局,做好快速响应的监管服务。

完善数据治理制度和框架

推动形成多部门监管的协调机制

此外,完善数据治理制度和框架,明确数据权属和分级,推动形成数字平台企业多部门监管的协调机制。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企业垄断的核心要素,针对数据市场特有垄断行为进行认定和防范的配套性制度不健全问题,建议要督促平台履行数据合规义务;其次要推动平台企业与政府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推进数据确权,加强法律联动,推动建立现代化数据治理体系。

加强数字经济发展形势研判

科学预判控制扩张行为

最后,加强数字经济发展形势研判,深化对数字经济发展规律和特点的认识,科学预判控制扩张行为。

数字平台企业垄断的形成和激烈的寡头竞争格局,具有很强的动态性和情境性。因此,政府要牵头推进企业、科研院所与第三方评估机构协作,加强数字市场调查研究,提高对平台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甄别能力。加紧制定数字监管相关细则和指南,探索实施数字监管清单制度,更好发挥调查研究的监管决策依据和治理工具的功能。

信息来源: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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